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府社障一字第1042613364號函修正全文,並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府社障一字第1082623004號函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府社障一字第1102605670號函修正全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府社障一字第1122631512號函修正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妥適照顧身心障礙者外出就醫、復健或其他之需求,免費提供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小型復康巴士交通運輸服務,以供身心障礙者外出交通之便利,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資格如下: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
(二)障礙等級中度以上並需使用輔具行動之障礙者為優先。
前項資格之限制於有下列情形時,不在此限: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其陪同人員至多以二名為限;三名以上者,本府或服務單位得拒絕提供服務。
三、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申請之使用順序如下:
(一)服務對象之優先順序:
- 障礙等級中度以上並需使用輔具行動之障礙者為優先。
- 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者。
(二)服務項目:就醫、復健、社會參與、社區適應、就學、就養、評估、安置、其他特殊需求。
有前點第二項情事時,本府得優先調度小型復康巴士。
四、服務免收費及收費規定如下:
(一)免收費規定: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低收入戶民眾,提供每人每週四趟次免收費搭乘服務;非低收入戶每人每週二趟次免收費搭乘服務,免收費搭乘服務以就醫、復健服務項目為限。超過免收費搭乘趟次或就醫、復健服務項目外使用者,依收費規定計算之。
(二)收費規定:
- 一般費率:起程一點二五公里新臺幣三十元,續程每二百五十公尺加收二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 共乘費率:安排共乘者,其費率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六優惠計之,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五、本縣小型復康巴士之服務區域限於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惟嘉義縣市僅限以就醫、復健使用,且乘車起點必須在本縣境內。但其他事由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核可者,比照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六、本縣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時間如下,但有其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夜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三十分至九時。
(三)假日服務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七、訂車方式與乘車規定如下:
(一)受理預約訂車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符合資格之民眾須於七日前向服務單位預約車輛,並以預約一星期範圍內為限(週一至週日)。
(二)遇有臨時狀況時,得撥打訂車預約專線,服務單位得視調度狀況,提供臨時訂車服務。受理臨時訂車時間最晚為乘車日前一天中午十二時。
(三)申請人應告知事項:
- 身心障礙民眾身分證字號或姓名(第一次訂車或資料須更新時,需告知基本資料、聯絡電話等並傳真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俾以建檔)及使用之輔具(輪椅類型或其他輔具)。
- 預訂乘車日期、出發時間、地點、回程時間及用途。
- 是否有陪同人員(陪同人員至多以二名為限)。
(四)預約後須更改或取消原乘車時間、地點者,視同取消已預約之趟次(因時間、地點更改有車輛調度問題視同取消),並須於出車前一日中午十二時前向服務單位通知取消服務,如為更改服務者,應重新申請。
(五)乘車規定:
服務對象應於預定用車時間前至預定乘車地點搭乘,乘車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證件或證件不符者,駕駛員得拒絕提供服務
八、乘客遇有下列情事可撥打本府或服務單位專線提出相關建議:
(一)駕駛員之服務狀況。
(二)車輛品質。
(三)服務品質。
九、為確保服務品質,避免民眾無故未依規定變更或取消服務,造成他人需用車之乘車權益受到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扣點方式處理:
(一)未依第七點第四款規定期限,辦理取消或變更者,扣點一點。但有正當理由,並提出證明資料者,得不予扣點。
(二)服務車輛抵達乘車地點後,始臨時取消或變更時間、起迄地點者,扣點二點。
(三)服務對象須於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如逾十分鐘仍未抵達乘車地點時,視同臨時取消,並依前項規定扣二點。
(四)服務對象未具第二點資格,係借用他人身心障礙身分申請者,雙方(冒用者及借用者)皆扣點一點。
(五)申請服務實際用途非服務對象本人使用(如: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有就醫需求,係為陪同人員就醫),扣點一點。
(六)服務對象或陪同人員於搭乘時有危險行為(如:脅迫駕駛員、大吵大鬧、言語干擾駕駛員、攜帶危險物品、行駛間離開座位、未繫安全帶、污辱或攻擊駕駛員、破壞車內環境及整潔等),不聽從駕駛員勸阻,而危及行車安全者,扣點一點。
(七)要求駕駛員繞道、另行駛至他處或要求駕駛員其他非屬交通服務之行為(如協助搬運物品、代為購物等),扣點一點。
(八)行車前或行車間經駕駛員判斷,服務對象有突發之緊急狀況致有生命堪慮之情況,拒絕駕駛員協助叫救護車而仍堅持要求提供服務者,扣點二點。
扣點累計暫停服務之規定如下:
(一)累計扣點達三點者,停止服務二星期。
(二)累計扣點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三)累計扣點達八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四)累計扣點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五)累計違規扣點,除累計達十點停止服務三個月後得重新起算外,餘累計扣點不因曾停止服務而重新起算。
(六)累計扣點以當年度為限,隔年度重新起算。
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府扣點停止服務時,由服務單位轉知民眾,被扣點民眾對扣點事項有疑慮者,得向本府或服務單位提出查詢。
本府得不定時派員抽查乘車狀況是否符合規定。
十、團體租借方式:
(一)服務項目如下:
- 經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需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 特殊教育學校或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提供校外教學或活動時之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
- 其他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核可者。
(二)預約訂車應於出發前一個月至前三天預約,原則上依預約順序受理登記。
(三)受理預約訂車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四)服務範圍如下:起點須為雲林縣境內,目的地以雲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為限,且應以復康巴士可達之旅遊景點或場所。但特殊狀況經本府或服務單位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服務對象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為主。
(六)服務收費規定:
- 全日(四小時以上以全日計)服務使用費為新臺幣二千元整;四小時以內以半日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 本縣經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經申請核准者,服務使用費依前目費用八折計費。
- 借用期間所需之油料費、停車費、乘客之平安保險費及駕駛員之保險費(意外險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膳宿費、門票及其他費用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
- 借用單位需於返還車輛前陪同駕駛員至加油站加滿油後方可返還。
(七)借用單位應遵守事項:
- 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本車設備毀損或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者,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 借用期間如為二天以上者,借用單位應妥善規劃行程,避免清晨或夜間行車,每開車二小時,應至少提供駕駛員二十分鐘休息時間,並應提供駕駛員適當住宿環境,給予八小時以上充足休息,並由借用單位負擔駕駛員住宿費用。
- 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當日及次日之交通服務均停止,若已搭載去程之乘客,服務單位仍應負責接送乘客之回程;但尚未外出之乘客將不再提供服務。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